《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原《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12年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省内外形势发生变化,我省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新课题、新挑战,亟需进行修订。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要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了《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时修改地方性法规,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三是对我省宗教事务管理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体现地方特色的好的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认。四是当今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界与社会各方利益涉及面不断扩大,宗教事务日趋复杂,需要与时俱进、依法规范。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江西省《条例》修订工作启动较早。2016年,省民宗局紧跟国家宗教立法工作步伐,着手开展修订准备工作,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2017年4月,省民宗局正式向省政府申请将修订《条例》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随后对《条例》条款进行认真清理,提出了清理意见。2017年10月12日,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在南昌召开,决定加强对《条例》修订工作的领导,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省民宗局做为《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单位,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推动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和专家咨询组。
2018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正式将《条例》修订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5月2日,省民宗局完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工作,这在全国范围内是最早的。7月27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在全国最先完成的。2018年9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19年3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我省继上海市之后第二个完成宗教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我省严格坚持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省民宗局、省司法厅(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侨民宗工委组织开展了广泛的省内调研,先后赴5省学习考察,并与11个省(直辖市)交流经验;共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27次,集中征求宗教界意见4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5次,征求市、县、乡、村四级意见多次,还征求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省法律顾问团、省法学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以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并通过江西省人大新闻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32次修改完善,最终获得表决通过,呈现在大家面前。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体例结构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一致,共9章74条,主要规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明确,对正常宗教活动和合法宗教财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措施。这一类的规定有很多,在各章均有分布。如:第四十一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又如:在遏制宗教商业化上,一方面遏制宗教界的商业化行为,另一方面遏制宗教被外界商业化。此外,第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
(二)促进宗教组织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宗教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是宗教事务健康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条件,《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二是第十五条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学能力建设,合理设置课程,提高教育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三是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方式、素质要求,以及对管理组织负责人担任条件作出规范。此外,第二十九条还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予以明确。
(三)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举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依法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作出细致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材料、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相关权限进行了划分。二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作出明确规定,对经批准筹备设立、尚未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三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安全,不得影响公共景观。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宗教传统规制,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四)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为防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借教敛财、抹黑宗教界形象,《条例》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二是明确了应当办理宗教教职人员注销备案手续的三种情形,并要求宗教团体在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予以公告。三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特别是兼任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主要教职的备案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四是对符合本宗教规定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要求须经本地宗教团体认可,并报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五)加强宗教事务安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安全管理的制度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根据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可用场地净面积合理确定容纳规模,参加人数应当控制在容纳规模以内。二是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超过三百人的集体宗教活动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三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四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五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